建设部负责人近日强调,将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
金台时评:纳税不是超额缴存的“绿灯”
缴存层面的多寡不均,已成为住房公积金的突出问题之一。
然而,说起来简单,真正操作起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一,“依法纳税”只是建设部的意愿,税务部门是否已经认可了呢?其二,“依法纳税”如何操作?“法”尚不存,何谈“依法”!退一步而言,即使“依法纳税”的制度和操作层面的问题都已经解决,该缴纳的税收也都可以全额征收,这样的公积金制度是否就合理了呢?
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初衷和目的是为一次性支付购房资金有困难的广大群众提供购房资金和购房贷款。而现在的情况是,低收入者缴的少、用的少,以至在缓解买房困难方面作用不大;高收入者缴的多、用的多,公积金变成了第二工资,成为一种不为人注意的巨大福利。其次,缴存数额上的巨大悬殊,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进一步拉大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纳税固然可以适当调节这种差距,但作用是有限的。而且一旦纳税,更可以使“高缴存”得到某种被允许和合理的暗示。
而事实上,“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在我看来,这句话本身就有问题。既然最低缴存比例和最高缴存比例有法定的数字,那么就不允许突破。否则,这不但是是否拉大收入差距的问题,不但是能让公积金发挥多大作用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问题。
所以我以为,对于已经超过最高缴存比例的,依法纳税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调节办法。但从根本上来说,这种调节只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补救措施,也就只能被限定在“已经缴纳”部分,而对以后的缴存,必须回归到法定范围之内,不容突破。这是法律的严肃性所决定的。否则,一边超比例缴存,一边“依法纳税”,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于缩小收入差距,于维护法律的尊严,都是弊多利少。
第三方评论:体制“漏洞”是病根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在归集、支取、管理、贷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曝光,这项实施了十几年、已帮助3000万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制度,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一方面,部分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高,可以享受由此带来的种种优惠;另一方面,部分低收入群体却很难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好处。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储金,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但实际征缴情况并不理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国家财政或国家直接支持的公有制企业是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力军”。即便如此,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采取区别政策: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至于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则一直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
在一些垄断行业,公积金以变相成为高福利。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而存在的公积金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为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难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但衍生出不公平、不公正,显然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相悖。这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有关公积金的法律和政策,并通过合理、细致安排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则来加以解决。
辨析:超额缴税花的是垄断的钱
“住房公积金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建设部在说这番话之前,不知征求过国家税务部门的意见没有?如果没有,那么,为其喝彩的估计只有某些垄断行业的既得利益者。
眼下,在一些发达地区、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企业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作为制度性福利发放,并藉此偷逃国家税收。在这些企业,住房公积金成了职工的第二份工资,每月缴存数额比拿到手的工资还要多出一大截来。为此,曾有专家大声疾呼:警惕住房公积金变相成为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避免社保制度演变成“富人俱乐部”。
专家的话固然言之有理,但笔者以为,并没说到问题的关键之处。住房公积金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钱从何来?只可能来自企业实现的税前利润。在目前国企不分红的语境中,这笔巨额资金原本是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原则上应该用在再生产上,以确保企业的滚动发展。而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名义,将其作为福利打到个人银行账户上,难道不是一种集体瓜分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现在倒好,建设部发话了,而且意思相当明确:哪怕企业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再多,只要悉数交税,就可以算作合法收入。这不是在公开为那些垄断行业职工侵吞国有资产鸣锣开道么?如此“管理”下去,现行社保制度岂不会蜕变为垄断行业化公为私的护身符?
所以笔者认为,对住房公积金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国企,必须对其高管逐一进行行政问责;对其中屡教不改的人,不妨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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