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收受“回扣”10余万
普通企业的文员收受“回扣”也能构成贪污受贿罪?龙岗区横岗街道一玻璃公司的女文员在一年时间内收受“回扣”多达10余万元,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疑犯毛某。
犯罪嫌疑人毛某原系该玻璃公司外销部一名普通的船务文员,年仅24岁,因工作表现突出,于2006年开始即负责该公司与货运公司的“定舱”业务,选择哪一个船代公司、价格等全由她一人决定。毛某见船代公司之间竞争激烈,遂起贪念。在和船代公司谈妥价格后,再向公司抬高报价,让公司把高于实际运费的款项划给船代公司。船代公司按原先谈好的价格收取费用,但提供总额发票给玻璃公司,并按毛某要求将多于实际运费的钱转入她提供的个人账户内,变相侵占玻璃公司的财产。仅2006年一年时间,毛某就利用此方式侵吞公司财产总计人民币128344元,美元2707.25元。毛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记者石义胜通讯员廖婷婷黄莉肖宇连)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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