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每年春节过后,劳动者举报、投诉最多的就是反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天,劳动监察执法人员深入本市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节日加班后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问题。
法定休假日
加班不能倒休
上午10点,记者随同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先后到位于河北区、河西区、和平区的6家饭店进行执法检查。对于执法人员提出的春节加班后如何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问题,某饭店负责人说:“春节7天我们太忙了,大家一天也没有休息,我们准备让他们倒休。”
针对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执法人员指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春节7天加班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后4天是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则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说,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在春节前3天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必须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这位负责人听后表示,对春节前3天加班的员工,他们一定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加班
超时问题较普遍
经过检查发现,春节期间一些用人单位延长加班时间的问题比较普遍。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严肃处理。
昨天,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先后检查了21家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16件。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可拨打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举报投诉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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