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企业并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加班。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春节长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过节费不能用来冲抵加班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如果员工在春节年初一至年初三加班的,企业需支付员工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员工在年初四至年初七加班的,企业首先应当在节后安排员工换休,如果不能换休的,就应当支付员工200%的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国家也有明确规定。企业如果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的,就必须高出国家规定标准,而不能低于国家支付标准。而部分单位搞加班工资“一刀切”,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长假期间上班的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劳动部门解释说: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加班工资,高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数额的,那么是允许的;但对于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实得的加班工资就可能低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因此还是要因人而异。
部分企业在春节期间发放过节费用来抵冲加班工资的做法也是不允许的。劳动部门强调: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冲。单位发放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因为劳动者提供了额外的劳动,单位给予他的报酬,也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劳动法》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部门还表示:春节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首先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同时应当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举报,或直接到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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