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侯林利)“春节7天我都加班,老板过年封了个红包,我还能要加班工资吗?”昨(24)日,针对节后加班工资的问题,成都市劳动监察总队提醒市民,初一到初三,加班者应该享受三薪;初四到初七,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薪的加班工资,否则劳动者可直接进行举报。
补休不能代替加薪
市劳动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双薪”。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待遇只能是发“三薪”,补休不能代替。他表示,大年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报酬。初四到初七,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职工补休。
“红包”不是加班费
很多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其往往被当做职工的加班工资。对此,该负责人强调,“红包”和春节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此举是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过节费也不可抵冲加班工资,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
通过三种方式维权
对于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1)电话举报:(028)86647504;(2)寄送书面材料举报;(3)上访举报。若申请劳动仲裁,则务必保存好你的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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