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印花税率调高
由0.3‰调整为0.5‰,广州卖房启用新版发票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 通讯员曾岚 王凌 卓银玲)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广州市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其中规定转让房产的印花税税率由0.3‰调整为0.5‰。
市地税局表示,此前政策规定商品房买卖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按“购销合同”项目来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3‰。由于新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时间,根据法律原则,有关政策应从正式发文时间,即2006年11月27日执行。因此,在该时间以后发生的房产转让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来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5‰。
在进行一手房买卖时,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由房地产公司自行贴花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广州地税强调,此次商品房买卖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一直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缴纳0.5‰的印花税,购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印花税由房管部门代征。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从2007年2月1日起,广州市区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原《广东省广州市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等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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