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上午召开贯彻大会———
本报讯《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召开全市贯彻大会,会上市人大副主任田麦久等领导做重要讲话,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实施意义,并对其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对康复后精神病患者的就业安置是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正与残联一起,开发适合康复的精神病患者的工作,今后也将全力为其推荐工作、安置就业。残联表示,今后要在社区中推广对稳定期的精神病患者的职业康复劳动,今年计划首先设立100个社区康复劳动站,帮助其进一步恢复健康。
据市卫生、公安和民政等部门介绍,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可申请一系列的医疗救助。对于低收入人群,如在医保之外的部分仍无力负担,个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累计全年1万元的医疗救助,此外,还可申请每年一次的临时救助。今后,政府还将加大投入,以满足贫困重性患者免费服药的需要。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实施后,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权、通讯权、会客权、隐私权及康复后应有的入学、应试、就业权等都将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擅自安排患者参与新药实验或是未经同意对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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