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根据今天开始施行的《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今后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只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而不会直接改判。这意味着对死刑犯改判不杀不再由最高法院直接宣告,而是发回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后得出最终结果。
最高法院对外公布说,这一新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依法改判。
根据解释,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以及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一律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而在过去,最高法院对那些量刑存在争议(即依法“该杀”还是“不该杀”)的案件,可以通过改判一锤定音,直接判为死缓或者自由刑,产生最终的裁判结果。今后,这样的改判只能由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认为,这一针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的改革,与最高法院今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数量增多有关。在改革之后,死刑复核程序回归本位,最高法院只进行核准,也就是起到一个把关的作用。“从直接改判变为发回重审,可能导致案件的整个审判时间延长,但是死刑案件不怕长,关键是要准确与慎重。”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刑核准程序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诉讼程序,主要方式是书面审,不开庭审,这使得控辩双方及被害人一方无法有效地参与到死刑核准的过程中,不能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和主张,不利于承办法官抓住案件的关键和要害。因此在死刑核准程序中,只“核”不“判”要比直接改判更为慎重。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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