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征税:新政实施后乏人问津
■本报记者 周雪松
自2007年2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须交纳5%的税费。北京市地税局最近下发的《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做出了上述规定。
《通知》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等进行了严格规范。《通知》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将严格按照5%综合征收率征税,包括征收率为0.5%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4.5%的其他地方各税。
记者发现,政策实施以来,房屋租赁市场上并未出现预期的心理恐慌。“我爱我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天来,并没有业主上门询问关于出租房屋需要交税的事情。”另外,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主动向地税部门递交登记材料、申报房屋出租纳税的房屋业主也是少之又少。
为什么政策实施数十日后,房屋业主对“个人出租房屋收入5%缴税”的反映会如此冷淡?
“我爱我家”专业人士为记者解开了疑问:一方面,年前是房屋租赁市场的淡季,人们都在筹备着过年的相关事宜。部分房屋业主可能无心理会国家出台的政策;还有部分业主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国家出台了新政,因此,才会出现这样的市场情况。另一方面,因为个人出租房屋大多是口头协议,即便与承租人签署合同也不是很规范,再加上多数出租房屋的业主纳税意识较差,对于缴税有着抵触的情绪,并不愿意主动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所以,造成了“个人出租房屋缴税”的冷清局面。
“我爱我家”这位人士指出:个人出租房屋按照5%的税率征收并不是新政策,从2004年开始税务部门就已着手征收,如今不过是再次重申政策而已。所以,房屋业主们不需要有太大的顾虑与负担,应及时、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另外,专家预计,政策的实施对于二手房市场影响不会很大。因为,在低端民宅租赁市场,房屋业主可能会把税费转嫁给承租人,收益并不会受到影响。同时,在中高端房屋租赁市场,虽然投资回报率会有所下降,但是面对出售时的高额税费,大部分业主们反而不会选择出售而是会继续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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