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鹏)昨天,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捐赠文化事业的企业、个人可获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从现在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后纳税可获得税收优惠。
宣传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对象: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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