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乘坐出租车时不小心丢了手机,随后又“幸运”地失而复得,按说本该是件令人高兴的事儿。可失主张小姐提起自己这场“失而复得”的经历,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她在领取失物的过程中,按照“行规”被出租车公司“索取”了200元钱的“好处费”,这让她感到既惊讶又郁闷。
现场回访
按“国家规定”赎回失物
张小姐说,2月26日晚7时30分左右,她打车从交大东门到交大南门,乘坐的是中佳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结果回家一个多小时后,发现自己揣在兜里的松下手机不见了。“可能是掏钱的时候不小心落在车上了。”张小姐说,当时她立即掏出的票,按照上面的电话拨打过去,公司的人表示会联系司机询问此事。随后张小姐得到了令人高兴的答复:司机发现了丢失的手机,并将上交公司,张小姐可到公司领取。张小姐说,可是谁承想,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她的男朋友前往位于西八里庄的公司处替她去领取时,却被对方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支付200元钱的“偿还金”。“虽然男朋友对公司人员口中的国家规定表示怀疑,但是他深知这部手机对我的重要性:是一位逝去的朋友送给我的,很有纪念意义,所以无奈之下最终用200元钱赎回了手机。”张小姐说,在听了男朋友的讲述之后,她觉得非常气愤:“如果是司机主动送回来,说不定我会给500、600元作为酬谢,可现在这样对方开口索要,并冠冕堂皇地说是国家规定,我简直是无法接受,而且索要发票的时候,他们也无法提供。”
公司解释司机没义务白送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中佳出租汽车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向记者表示的确发生过此事,但只要了100元钱,而非200元钱。对此,李先生解释说,公司并不是信口开河地向顾客“索要”,而是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和第93条的相关规定,为司机在归还失物的途中遭受的损失寻求弥补。记者搜索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看到第79条和第93条分别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79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93条)李先生说,司机住在东五环,而公司位于西八里庄,司机师傅要把东西送回公司才能继续拉活,这100元钱不过是“油钱补贴”罢了。李先生还给记者做了个比较:“你说比起1000多元的手机和100元钱的赎金,最终受益的不还是失主吗?司机要是就说没捡到呢?”李先生说,他们公司就是采取这样的“赎金”方式来鼓励司机将失物交到公司的。至于是不是“行规”他就不知道了。
它山之石
“报酬”要争取顾客事先同意
北京银建出租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曹小姐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也规定,司机捡到的物品必须上交公司处理。但是作为公司方,从来不会向顾客索要“赎金”。“有些顾客会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给予司机回报。但是作为公司主动索要是绝对不允许的。”曹小姐说,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才会要求司机上交失物统一处理。不过公司也会有些人性化的考虑:比如司机正在拉客,而丢失物品的乘客又比较着急或是距离相距太远。他们通常会建议顾客能够考虑采取司机“打表”送回失物或者是双方再约定合适的时间地点的方式,避免司机受损。但也一定要征得顾客的同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出租车行业管理规定当中没有对“捡拾物品”如何处理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在道德层次,管理层还是鼓励提倡拾金不昧,尽义务为乘客去着想。 姜晶晶J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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