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单位低价购房须交个税,但房改房“免征”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从今年2月8日起,单位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的价格卖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昨天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最新规定。
低于成本购房要交税
广州市政府最近明确,在限户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只要单位有土地,且符合用地规划,单位可自行建房分给职工。然而,在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使得职工因此而少支出购房款。对此,《通知》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在房改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该政策从今年2月8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计税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
对差价部分,如何计税?《通知》明确,比照“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税的办法计税。即:先将差价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差价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例如:某单位自建住房,以2500元/平方米卖给职工,低于建造成本价3000元/平方米,职工黄先生买了一套80平方米,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为4万元,此为黄先生应纳税所得额。40000除以12的商数为3333.33,根据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对应的个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5%和125。因此,黄先生应纳税额为:40000×15%-125=5875(元)。即:黄先生要为购房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缴纳5875元的个税款。
“广钢建房模式”不受影响
作为广州市属首家由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位于芳村的金鹤苑小区于2005年10月竣工,2006年初,750名广钢职工“廉价”购买并入住。这种“广钢建房模式”,今后是否也要交个税呢?专家分析,从《通知》的精神看,关键是在“广钢建房模式”中,企业是否为职工贴了钱,即企业是否按低于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据广钢集团负责人此前介绍,该自建房项目最终刚好收支平衡。即是说,广钢集团在这个自建房项目中既没有赚钱也没有贴钱。因此,今后如果有单位采取“广钢建房模式”,将不存在《通知》规定的缴税情形。(日京/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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