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法律监督不缺位
作者: 林世钰
今年各大网站预测“两会”热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其中之一。这个被专家称为“动一子而全盘皆活”的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受到社会极大关注,检察机关在其中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从2006年初开始,死刑二审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过去的一年,检察机关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办案中进行法律监督
要积极配合法院,更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项工作上,检察机关的态度始终很明朗。
首先是配合。2006年4月,“两高”关于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出台。纪要规定了出席死刑二审开庭的程序,以及“两高”要经常进行协调沟通。5个月后,“两高”共同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不忘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各省级检察院开展以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注重从被告人辩解和证据审查中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依法核查。其次,开展对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审判公正。第三,开展对死刑案件第二审裁判结果的审查评析工作。如北京就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二审判决或裁定认真审阅,全面评析案件,并制作审查意见书报公诉处和院领导审批,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多数检察院已规范办案流程
2006年5月18日,房月海故意杀人案作为全国死刑二审案件示范庭,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大法庭开庭。当河南省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孟国祥发表完出庭意见后,旁听席上一片掌声。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出庭前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该院公诉处负责人说出了检察机关的共同心声。记者从高检院公诉厅了解到,2006年,大多数省级检察院都已经规范了办案流程,确立了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审批的办案机制。
保证案件质量的另一个办法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加大指导力度,从各个诉讼环节保证死刑案件办理质量。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举例,吉林省检察院对一审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一律要求公诉人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形成《上诉案件审查意见书》,连同《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呈报省院。
人财物困难初步得到缓解
“全国省级检察院目前共有400多名公诉人员,新增死刑二审开庭任务后,普遍面临着人力不足等问题。但各省级检察院顾全大局,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审查和出庭工作。”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说的“积极创造条件”,是指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填补人财物缺口。据其介绍,2006年,高检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的意见》、《关于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省级检察院通过各种途径解决机构、人员、经费、装备问题。
在地方,各省级检察院也各有高招。比如在解决办案力量不足方面,重庆市检察院从下辖的检察分院和基层院抽调了一批办案骨干,这支20多人的公诉队伍中,有全国“优秀公诉人”,还有办理过綦江虹桥案、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等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公诉人;福建省检察院则未雨绸缪,从1999年开始把应届毕业生分配到基层检察院锻炼二至三年,然后再择优选调到省、市两级院工作。
经过努力,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级检察院增设公诉机构,共增加40个处(室)。20个省级检察院获准增加编制。各地政府还为检察机关解决了部分办案经费、装备和办公用房。这表明,全国省级检察院的人财物困难已初步得到缓解。
点评:检察机关出席死刑二审开庭有利于保障人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
自去年7月开始,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克服编制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出席法庭,保证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进行。检察机关出席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意义重大:首先,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出席死刑二审开庭,从程序上保证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其次,有利于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检察机关出席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可以使法庭全面进行证据调查,使法院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最后,有利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以往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死刑上诉案件以书面审理代替开庭审理,不仅不能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自身程序的公正性难以保证,也难以发现一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二审开庭审理,且有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出席法庭,使二审成为真正的在诉讼构造下进行的程序,有利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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