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依法规范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新受案均派人赴当地提讯被告人
本报北京3月1日讯 记者袁定波 王斗斗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工作已经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于新受理的报请核准死刑案件,均派人赴当地提讯了被告人,有的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核实。
“死刑复核工作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姜兴长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工作中将严格依法认真、严谨、规范、细致地进行复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姜兴长说,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核准死刑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
据介绍,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去当地了解情况的,要深入当地,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姜兴长指出,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者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据悉,为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从事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审判人员可以从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研究案件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问题,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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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两名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了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这5个刑事审判庭都参与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同时还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二审、提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等刑事审判工作,并按照案件类型和地区进行相应的审判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各级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分3批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新增加的审判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已经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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