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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死刑复核权下放27年 司法公正受损害

  中新网2月15日电 1980年,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地方各省高院,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实现顺利回首。日前,由知名女主播曾子墨主持的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节目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研究专家陈光中和樊崇义,回忆了这27年间死刑复核权从下放到引发争论,并最终成功回收的过程。

  严打带来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

  27年前,在一片严打的声音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了地方各省的高院。节目回顾了80年带初期发生的一系列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子。

  1979年,上海发生“控江路事件”。一群青年围攻了正在处理一起普通治安事件的办案民警,造成长达8个多小时的社会混乱。混乱中一位过路妇女被流氓当众调戏,衣服、裤子全被扒光。

  1981年4月2日,北京发生“北海公园”事件,三位女学生在划船时遭到外逃劳教人员的尾随调戏,之后被当众劫持并被强奸。

  1983年2月13日,沈阳发生震惊全国的“二王”抢劫杀人案,先后18条人命被枪杀;紧接着83年5月5日,沈阳又发生了卓长仁劫机案。

  陈光中说,当时这些案件震动了全社会,也代表当时的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促使中央领导感觉到非得严打不可。

  1983年,邓小平发出指示,要“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大的战役”。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严惩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行为;9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将部分死刑复核权正式下放至地方各省高院。

  陈光中回忆说,最高法院也还保留一部分死刑复核权,集中在经济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上,而杀人放火一类的案件占到了死刑案件数量的大多数。按照他的估计,当时由地方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占全国死刑总数的80%以上。

  负面影响引发死刑复核权回收争论

  陈光中认为,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各省掌握的死刑标准并不统一,有严有松,又比如行政领导有时会进行干预,导致司法公正和独立受到影响。陈光中指出,死刑复核权下放后,减少了一道把关程序,有时候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如郑州一男孩在与女朋友同居后,因为女方父母的坚决反对在一个月内以强奸犯丧命刑场;某青年因为喝多了在马路边撒尿就被定罪为"现行流氓罪"送往新疆改造……樊崇义教授认为,这些都和严打时期定指标、下任务有关。樊崇义说,当时有些人还是过去那种传统的做法,跟搞运动那样,好像一个警察每人每天必须得抓几个人,或者是法院判几个得有指标或任务,这还是过去搞运动的过程中的一个后遗症。

  节目中指出,严打带来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但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99条却始终明确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核准”,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则是通过各种通知和决定来做出的。1996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到了这个时候,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同时上位法与下位法、基本法与通知和决定之间的矛盾也渐渐地凸显出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修改中,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实践中死刑复核权已经下放,那就应该将《刑诉法》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进行修改,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核准权归属地方省高院;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死刑复核权应该全部收归最高院。陈光中回忆说,当时坚持不改的是全国人大立法部门,他们认为“严打”以及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是暂时的,不可能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规定下来,当时不改有利于在时机成熟时迅速回收。

  1996年3月17日,《刑法》《刑事诉讼法》提交修改草案,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就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也就是1997年9月26日,最高院下发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继续维持死刑核准权中央与地方分工的格局。

  嘉宾们在《社会能见度》节目中回忆起了当时发生的一些案件,在数年之后被证明是冤案错案。1994年1月20日,湖北京山市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丈夫佘祥林成为最大嫌疑人,于一审被判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荆门市中院驳回上诉。`但由于证据明显不足,1998年9月,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免于一死。11年后,张在玉突然回到村庄,当年的“铁案”成了冤案。据佘祥林回忆,当年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长达10天11夜。

  与佘祥林相比,聂树斌就没那么幸运了。1994年夏天,河北石家庄一名38岁的康姓女子在一片玉米地里被奸杀,警方根据案发地一辆兰色山地车认定了21岁的聂树斌就是此案的主凶。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文章这样报道了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1995年4月,聂树斌以强奸罪被执行死刑。10年之后,一位名叫王书金的嫌疑人在河南对当年的强奸罪行供认不讳。

  类似的还有1992年河南的胥敬祥案,1998年云南的杜培武案,冤案先后在21纪初期真相大白,从反面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问题的高度关注,复核权回收变的日益迫切。2002年,陕西发生令司法界哗然的董伟案。在一次到舞厅的玩耍中,董伟因过激杀人一审被判死刑。在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直接奔至最高院,要求对董伟进行死刑复核。就在董伟被执行枪决的前四分钟,最高院刑庭的电话救下了董伟的命。但133天之后,董伟还是在陕西省高院的复核下,被判处死刑。董伟最终伏法。但“枪下留人”的发生让司法界直面死刑复核的下放问题,并成为复核权回收的直接推动力。

  构建和谐社会 死刑复核权最终回归最高法院

  2002年,中共十六大召开,首次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院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改革内容之一。陈光中认为,死刑复核权回收的条件在这一时期成熟了,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死刑案件数量过多甚至错杀冤杀的情况显然对促进和谐社会不利。二是国际潮流下的大背景,全球的总趋势是鼓励废除死刑,而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也只能用于个别罪大恶极、十恶不赦、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国际形势要求中国严格控制死刑。

  2004年,最高院开始了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准备工作,最高院刑庭由原来的2个增设至5个,全国600多位中高级法院院长、庭长参加了培训,并招聘了一批法学专业毕业生,为死刑复核权回收做好物质上的准备工作。除此之外,最高院开始在各地宣传少杀慎杀的观念。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收归至最高人民法院所有。要求复核过程中要听取律师的辩护,对犯人进行面审。但目前,这些都还仅限于原则上的规定,相关细则尚未出台。

  在回顾了死刑复核权整个下放和回收的过程后,《社会能见度》节目也提出良好的希望与祝福:每一次司法实践都能够真正做到对生命对人权的尊重和慎重,毕竟天地之间人最可贵。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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