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在申请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和进入过渡期之间作出选择
本报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昨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当于新办法颁布后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在申请书中应附业务调整方案。申请书由属地银监局进行初审,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后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对已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银监会鼓励其优先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业务。
通知同时指出,凡暂时难以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银监会提出过渡期申请并附过渡期方案,申请书由属地银监局进行初审,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后实行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从新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已获准过渡期申请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守银监会的过渡期安排,提前达到要求的可随时申请结束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