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籍代表建议细化“带薪年假”制度,不放年假就是违法本报讯特派记者王雷、李宜航、尹安学、夏杨、张军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沙振权昨天告诉记者,他将在两会期间再次建议:严格执行有薪年假。
带薪年假形同虚设
沙振权代表说,2001年他作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已提出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有薪年假的建议。
不放年假就是违法
保证带薪休假,沙振权代表认为,应从“法”的角度,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强调休息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不予职工有薪年假是违法行为。沙振权告诉记者,在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普遍用法律形式规定了10天至30天的带薪休年假制度。据他调查,目前各地年休假制度参差不齐,有的地方虽然出台了有薪年假制度,但未能真正执行。沙振权认为,应就《劳动法》第四十五条颁布详细解释条文。如香港特区劳工处颁布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不让雇员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酬薪给雇员,可被检控”。除此而外,香港劳工处还详细规定年假发放的办法,例如是否可以分开发放等等。他建议:可参考此类规定。同时,取消长假的规定,由劳动者利用有薪年假自行调节休假的长短,从而既保证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日之外,各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均能正常运作,同时又保持较为均衡的节日需求。沙振权代表还提出,领导干部该带头休年假,“这是干部从容应对工作的正确态度,也为推行年假制度,带头执行法律作出表率”。他说,在政府单位,没有形成休年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领导干部们没有带头休年假:领导都不休,我们怎么好意思休?因此,领导应该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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