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修改后的《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公布施行。
原《办法》是1998年9月1日实施的,此次修改对原《办法》修改19条,增加3条,删除3条,合并1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取消了对开发区的委托管理的条款;增加了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修改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明确规定了规划行政许可“一书两证”的申报资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有效期;为解决交通问题,新增了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在对防止开发商丢项、甩项、遏制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及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结多年实践,将该制度在《办法》予以固定;为解决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而造成的对居住环境、公共安全的影响,新规定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批准制度,对擅自改变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发放有关审批手续;总结大拆违的实践经验及查违长效机制的需要,在有关条款中明确了责任,加大了查处的力度等。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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