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红
本报讯在昨日召开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省建设厅下发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要积极为住宅质量投保,售房时要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程序办理开工手续,项目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同时,要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载明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意见》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正常水平的住宅工程,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城乡接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依据规定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同时,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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