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目前一些地方超编进人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条例》规定,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这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空白。《条例》特别规定,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中央编办正在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规定等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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