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强制规定 带薪年假难实行
“带薪年假”不是新鲜名词。我国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就有明确规定,然而《劳动法》颁布至今国务院并没有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只是在之前的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过《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而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由此可见,关于“带薪年假”问题,并不是执行上存在矛盾,而是法律所持的态度模棱两可,即既支持带薪休年假,也对“带薪年假”未做强行规定。说白了,《劳动法》第45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供单位自行掌握的“灵活性”方案,非供强制实行的。
全国人大代表沙振权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休年假(详见本报昨天报道),可带薪休年假规定“皮之不存”,干部带头休假之说“毛将焉附”? (读者: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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