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快报“法律大讲堂”成功举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多位专业房产律师为60多名读者奉上了一份法律大餐。王宏律师一段精彩的讲解,让在座的许多读者连连点头。正要购房的读者说:“今天来听王律师的讲解,让我买房时更加心里有数了。”已经买了房,但面临一些纠纷的读者说:“感谢王律师精彩的解说,我知道应该怎么处理纠纷了。”
律师提醒
火眼金睛明辨商品房
新房子并不等于商品房。
根据司法解释,商品房是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向社会公众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再建或已竣工的房屋。这类房屋的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必须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二是必须向社会公众销售。
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或福利性住房,其购买人都被严格限制在特定的范围,销售价格比商品房市场价格低。消费者在选择购房时,不能贪图便宜,要关注交易的合法性,否则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认购先查四证
四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在具备四证的前提下才可开工建设,也仅在具备四证的前提下,方可领取《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而成为已经合法交易的商品房。
“认购协议”非“买卖合同”
认购、预订之类的协议往往较为简单,通常不被认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仅仅是一个“预约”。由于签订认购、预订协议时,开发商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往往还是“纸上谈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签订这类协议时,双方都具有一定风险。
如果未经确定的商品房交易内容,因为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在缔约时刻来到时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认购,归还定金。反之,如果任何一方违背认购协议的内容,拒绝订约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年限要搞清
我国的城市国有土地除了个别特殊情形外,均实行有偿、有相应使用期限的出让制度,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具有不同的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购房人要对照约定的房屋使用功能,考量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的合法性。
销售公司口头承诺莫轻信
所谓“无商不奸”,一些无良的销售公司卖房时随意做出空头承诺,有的开发商也不知情,事后不予承认。还有一些分明是一个前台白脸,一个后台不照面。对此,建议购房人一是要搞清售楼人员的身份,二是最好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有要求、有想法,最好明明白白写进合同,对待口头承诺也要适当留一手,不妨将这些美言留在录音机里。
“得房率”要补进协议
商品房交易中,契载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有差异,是最常见的一类纠纷。法律上,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按约定办理。”
还有一类面积差异纠纷比较特殊,现行规定并未明确涉及,那就是公摊面积大了,使用面积小了,但是建筑总面积差异不大。建议购房人将“得房率”写进补充协议,并约定相应处理办法。
买的房子被“限制”可退房
有些购房人买了房,交了首付,签了合同,但是开发商就是不给办理按揭。最后一查,原来是房子受到“限制”了,整幢楼都被开发商抵押贷款了。对于这种情况,购房人可以开发商未告知情况下出售抵押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建议购房人在签约之前,查一查房屋有无抵押或者受限的情况。
房子总平面图须留意
房屋建设中的规划、设计变更是常有的情况。有些是由于工程技术上的客观原因,有的是开发商的主观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应该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内,书面告知买房人。买房人在收到通知起的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建议购房人留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1“总平面图”和附件5“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需标注尺寸)。
精装房装修标准不能模糊
针对精装修质量差,品牌与约定不符的情况,购房人可以在购房附件“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中加以约定。现实中,开发商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会将“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约定得非常模糊,比如经常用“高档”、“优质”、“高级”等词语。建议购房人为了避免发生此类纠纷,不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6中,将约定尽可能详细。
业主咨询
房屋渗水
注意保留证据
律师讲座之后,是业主自由提问阶段。一位女士率先站了起来,她说自己是锦江花苑小区的业委会主任,由于小区存在诸多问题,让业主与开发商矛盾重重。
“从2002年底交付之后,我们就发现不少业主的房屋严重渗水。为此我们多次找到开发商维修,对方满口答应可就是一点动静没有。我们业主该怎么办?”
王宏律师说,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一般都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约定有商品房建筑的保修期。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立即进行维修。当业主为此要求开发商维修时,要注意留下通知开发商的证据。
他提醒,常常还会出现的情况就是开发商来修,但每次都是草草了事,反复修了几次后,时间已过了保修期,开发商于是不闻不问了。遇到这种情况,业主也应当注意保留每次维修的证据,以便日后维权。“最后,如果出现大规模的房屋质量问题,小区业主应当组织起来,以业委会的名义去与开发商交涉,再找质检站检测,以便到法院去维权。”
物管更迭
需要重签合同
家住雨花台区的陈老先生说,他自从8年前入住这个小区后,麻烦就没少过,由于小区分几批开发,至今没能成立业委会。几年前物管改制更换了名称,但却越来越不负责任。现在小区道路损坏严重,一下雨就严重积水,治安也很糟糕,业主们的怨气很大,开始拒交物业费。他问,如何才能将现在的物管赶走?
邓立新律师回答说,由于法律规定只有业委会组织投票才能决定更换物管,因此在小区业委会迟迟无法成立的情况下,赶走物管非常困难。但他认为,虽然现在的物管系前物管改制而来,但是在法人上却不是一回事,因此新物管应当与业主重新签订物业合同,而现在新物管直接进入开始运作,法律上应当站不住脚,业主完全可以拒交物业费。
“房屋是你得的,
所以你有居住权”
“你完全拥有居住权,你的子女没有权利把你赶出家门。”面对一个老人痛苦的咨询,邓立新律师斩钉截铁地回答说。
这位老人来南京工作已经超过半个世纪。他说,目前在南京的住房是他多年前分得的,后来为了让女儿的户口迁进来,他把自己的户口迁出。这个房子在办理房产证时,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没想到如今女儿女婿却要赶他出门。
邓立新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目前他的女儿是这套住房的产权人,但是由于这套房子的确是老人所得,因此他拥有居住权,女儿没有权利把他赶走。
快报记者 吴杰 马乐乐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