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戏弄法律的八卦文本田涛
封建社会国家制定法通常被称作“律”,据《说文解字》称:“律,均布也”,大意是指统一、一致、一律的意思,在秦、汉、唐、明、清等国家较为统一的朝代,国家的基本法典被冠以“律”,如《秦律》、《汉律》、《唐律》等等。
明代万历时期曾经流行过一部《弈律》,作者是晚明才子袁宏道(1568-1610),湖北公安县人,明神宗万历二十年(1592)进士,做过吴县知县,官至礼部郎中。袁宏道和他的哥哥宗道、弟弟中道并称“公安三袁”,是晚明极具影响的大家。袁宏道一生性好游历,反对照搬古人,他的作品风格独特,以直抒己见著称。袁宏道纂修的这部《弈律》,没有直接收入到他的文集中,而是刻入其他丛书中,因此鲜为人知。
《弈律》模仿了《大明律》的纂修方式,开篇也是《名例律》,但其内容则完全是和当时下棋有关,如“二人下棋,有旁观者,不得出谋划策,违者,按通敌论”;又如“礼律”中竟然还有,二人下棋时,双方应当互敬,落子为定,不得反悔,如有悔者,按不敬律治罪,罚钱若干;一年不得与其下棋等等。全书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可谓喜怒笑骂皆成文章,对当时社会流行的种种弊端通过纂修《弈律》的方式极尽嘲弄,虽然表面上看是关于下棋的规则,但实质是依托《弈律》,对当时的社会现实进行了大胆的讽刺。由于此书有针砭时弊之嫌,流行不广,因此传世较为稀见。笔者见有近人编修的法学书目,竟将该书视作“古代体育法规”,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至清代道光年间另有托名芙蓉外史者,编纂了一部《妒律》,又称《周婆制礼》,大意是说,此书比照传统的“周公制礼”,让周公的夫人也做了一部法典。一望便知是八卦文章。全书三卷,同样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编,并有名例律和督捕条例,其编排完全仿照《大清律例》体例。如《吏律》中有:
一、凡青楼女子,无论色艺若何,概不准来往,违者作官员私通外国例,杖一百,发外房门充当苦差;
一、凡与闺人聚处,不得嗟声叹气,作种种不悦之色,违者照诽谤朝廷例,杖四十,罚独睡一个月;
一、凡遇闺人责罚婢女,不准代为乞免,违者照属员请托上司例,杖四十,即以该婢应得之罪罪之;
一、凡婢女在旁给使,不准语言戏谑,眉眼传情,违者照拐骗人口例,杖八十,罚跪一炷香,再听发落;
一、凡亲戚年轻妇女往来,虽准其相见,然宜引嫌,离座不得挨近身体,恣意谈笑,致生事端,违者照强娶有夫妇女未成例,杖八十,枷号外房门一个月。
又如《礼律》中,竟有:
一、凡尼庵女观,不准借烧香为名,私行游玩,违者照奉行邪教例,杖六十,锁禁外房门一个月,至僧道寺院不问;
一、凡外间妇女,私赠表记,如荷包手绢香串等物,概不许携带入房,违者,照士子怀挟入场例,杖八十,追赃入官。
特别是《兵律》中的条文最为有趣。
一、凡男子未曾禀命,私自买妾,别置房屋,潜往食宿,察出照谋反叛逆已成例,杖一百,夹一次,发灶下婢为奴,永不许入房,妾发官卖,房屋器具衣饰等物,查抄入官。知情不举者坐。
《妒律》一书所使用的词汇和文体,模仿了当时国家的成文法,甚至还出现杖刑和连坐等法律用语,但是在封建社会中这部《妒律》可能一天都没有行用过,因此它只是一部游戏之作,尽管从文本到名称均仿照当时的国家制定法基本形式但仍然是一部典型的文学作品,属于通俗文学中带有讽刺性的一类文体,当然也折射出当时文人对国家法律的嘲弄与不敬。
笔者藏有三种不同版本的《妒律》,其中以光绪朝插图本最为有趣,据扉页载,该书出版于光绪丙申年(1896),由上海书局石印,书前有插图两幅,其中一幅图中一男子跪于板凳之下,头顶一碗,作乞求状,夫人端坐如仪,双手持一种被称作“笞”的刑具,正在责打这个男子。全书高两寸许,宽一寸有余,制作小巧,印刷精美。
古代流传至今日的典籍浩如烟海,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珍贵的法律文献,成为今天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有一些虽然书名带有法或者律之类的字眼,但其内容则与法律相去甚远,有些甚至是游戏之作。其中以“则例”冠名的书籍,为数也有不少,如《砖瓦灰沙则例》、《圆明园做工则例》、《清式营造则例》等等,内容原本是工程做法和技术规范,竟被视为古代的行政法法规,足见研究家未曾审阅原书,乃至以讹传讹。
然而最为八卦者,是一篇中国古代卫生法的作品,竟然将一部中医作品《医门法律》当作中国古代卫生法规,而原书内容均为中医学“望、闻、问、切”等为人治病诊断的操作技术。由此可见,对中国古代的所谓法学著作,其实是应当抱有审慎和严肃的态度,才不致于中了《弈律》和《妒律》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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