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污染事件、《无极》剧组污染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事件……今年全国“两会”上,环境保护成了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上海市委副主委郑惠强准备建议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被污染和破坏,侵害的往往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但在我国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中,其诉讼过程的艰辛和法律适用的尴尬,无不表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法律的不完善。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显然对受害人十分不利,因为遭受环境侵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
同样,《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即使是行政机关未依法行政引起了重大环境公害,非当事人仍不能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救济。
“环境是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环境的享有者和保护者。”郑惠强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他说,环境诉讼的主体应当逐步扩大范围,从直接受害者扩大到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具有专业资质的环保组织以及社会一般公众。设定相应制度来制约诉权的滥用,比如,设立原告资格审查制度、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不适用调解和撤诉制度等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是为了私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起诉,必然消耗其时间、精力和财力。郑惠强代表建议应设立奖励基金以激励更多的公民挺身维护社会公益。奖励资金可来源于对被告的经济制裁,或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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