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两年后,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下称“草案”)再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
“这部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矫治犯罪边缘化行为,进行全面的社会防卫,更好地维护人权。”昨日,就草案列入立法计划事宜及其与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室主任、中国劳动教养学会理事屈学武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
劳教制度改革和相关立法的探讨从上世纪90年代“就在提”,因为当时国际上对该制度的存在提出质疑,国内相关人士也一直呼吁废除该制度,而代之以法律程序的规范,真正实现与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对接。
屈学武认为,一直以来,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拥有可以对劳教对象实施为期4年关押的权力,“这是不合理的,甚至也不合法”。所以,她认为,通过立法来取代传统的劳教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院审决,另一方面使“劳教”有正式的法律做依托,从而可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一直以来,学界和实践界对劳教制度存在的质疑多集中在“监督缺失”上。因为在劳动教养委员会有两个章,一个由劳教方面出,一个由公安方面出。
“事实上,公安方面的章大多时候起决定性作用,可以先押人,再走程序。”一位知情律师告诉记者。屈学武也认为按照传统的做法,这种问题肯定不同程度存在于各地公安部门。
鉴于草案文本并未对社会公开,屈学武对将要初审的草案提出了自己的希望,首先,该法最好能够将裁决权交给法庭;其次,处分期限不能太长;还有,建议将“劳教人员”这一用语代以更人性化和接近法律层面的语汇。
“这样,从法理上讲,一方面可以实现最有效的监督,使违法人员受到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更多的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屈学武说。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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