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6日电(卫建萍)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陈卫文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完税凭证等办法,3年内侵占、挪用公司资金220多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陈卫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现年39岁的陈卫文原在澳大利亚柯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担任财务工作。为了方便开展业务,这家澳大利亚公司以虚假出资方式在上海成立了合资企业上海柯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接业务,陈卫文同时担任柯立公司财务和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的实际控制和经营者为澳大利亚人李某。
2002年起,陈卫文先后采用电脑扫描李某印鉴章及柯立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打印到银行支票上的手法变造支票,以及用支票套现等手法,将柯立公司人民币76万多元划至其私自设立并控制的公司。陈卫文还以支付税款等名义,从公司银行账户中划出资金共计人民币150多万元至其控制的数家公司账户。除将其中2万元用于纳税外,陈卫文采用伪造完税凭证平账的方法,将其余钱款予以侵占。2005年3月,陈卫文再次采用电脑扫描李某印鉴章及柯立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打印到银行贷记凭证上的手法,变造柯立公司80万元银行贷记凭证,后因银行及时发现而被公安机关冻结。
在法庭上,陈卫文称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处分公司财产,故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也称,柯立公司系虚报注册资金成立,不具备公司的主体资格,因此陈未侵犯公司财产,如果陈侵犯了李某的个人财产,则应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柯立公司虽系虚报注册资金成立,但存在实际经营活动,并由李某实际控制、运作。陈卫文是柯立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不享有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对柯立公司的财产也不拥有所有权。因此,陈卫文利用担任柯立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完税凭证平账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及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其采用电脑扫描印鉴章并打印至银行贷记凭证上的做法,属于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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