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几个同事在小饭店聚会,席间外出方便,不料落入“张口”的化粪池身亡,悲痛的死者父母将化粪池所在单位和小饭店告上法庭。近日,经合肥市中级法院调解,死者父母获得了13万元经济赔偿。
去年5月9日晚20时许,小刘和三个同事在一家小饭店吃饭。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查明:化粪池是由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于上世纪80年代所建,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事发时,化粪池没有加盖,由于天黑、雨天路滑,加上没有悬挂红灯光线不好,导致小刘不幸落入化粪池身亡。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作为化粪池的建设单位和所有人,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维护,但该公司长期疏于管理、维护,导致化粪池长期坑口无盖,周围无护栏,应对小刘的死亡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小刘本人也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没有法律规定饭店必须有厕所,小刘的死亡与饭店没有关系,判决饭店不承担责任,由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赔偿小刘父母经济损失5万余元。宣判后,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合肥市中级法院调解,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赔偿小刘父母13万元。(孔华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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