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刘克报道:今天,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人民网生活频道视频访谈时指出:餐饮业行规涉嫌垄断。
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香水之都大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的开瓶费。
武高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活消费领域中协商一致的原则是一个通行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应当强制另一方接受自己制定的条件。开瓶费、自带酒水和最低消费的这三个问题在餐饮行业里争论时间行长,现在开始有一个新问题,比如说用我的碗要收碗费、收消毒费,用我的筷子交筷子费,这就有问题了,这是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消费者在饭店吃饭,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碗筷是饭店应尽的义务,必须做到,饭店不能说我可以做到,但是我要另行收费,这是不可以的。
这三个问题如果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消费者也不会提意见。但它是通过行规的形式发布,发布了以后所有的经营者贴了一个告示牌,“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本店收开瓶费”、“本店设最低消费标准”,那么只要消费者进店,就视同同意了合同,然后就依行规收开瓶费等等。行规是自律性的条款,不能做他律性的条款。行规规定企业可以谢绝自带酒水,但是这句话一翻译就是不准许消费者带酒水进饭店吃饭,这样就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本身超出了行规的范畴。
首先,行规统一制定就涉嫌垄断,用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是不妥当的。但是行规的制定者有自己的理论,认为明示就是合理,“谢绝自带酒水”,明示了,所以就是合理的。问题是明示仅仅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消费者有9条权利,知情权仅仅是其中一条,明示的内容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明示了也不行,因此明示即合理,是不能通行的,只能在特定条件下通行。
第二,承诺的就是默认的。消费者进来看到提示牌子,没说话,沉默了就视同认可,这也不行。鲁迅有一句话,“沉默是最大的蔑视”沉默也可能是无声的抗议,因此沉默即默认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签了字,同意了就不可反悔。按照一般的规定是这样的。但是当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的时候,消费者仍然有反悔权。所以这次法院支持消费者,让酒店把不当得利100元退回给消费者,是考虑到以上诸多因素,当然这个案子现在正在二审中,我们也希望二审能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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