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吴晶晶、张宗堂)将于2008年1月产生的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将不低于22%。这是中国首次对女性占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了这一比例。
按照中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但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看,妇女代表的比例是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
此前,五、六届全国人大在决定代表名额时,没有涉及妇女代表的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或“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等。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一直是世界上妇女参政程度较高的国家,但目前中国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男强女弱的情况明显存在。”全国人大代表李玛琳说。
据统计,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1978年的五届人大开始一直在20%左右徘徊。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关注两性的均衡发展,进一步在法律、法规、政策上给予保障。”李玛琳说。
中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了保障两性平等的参政权利,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联的意见;并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不低于22%,这意味着,女性将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来自云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吴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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