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于2008年1月选出首次规定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受常委会委托,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各省区市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
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城乡人口结构也有一定变化,但总体上变化不大。
盛华仁说,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
首次规定妇女比例不低于22%
盛华仁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或“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但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来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
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据介绍,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我国妇女的政治权利。
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当选代表
盛华仁说,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决定草案还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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