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勇)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失业后也能享受失业保险……记者昨获悉,江苏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保障全省农民工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江苏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意见》明确,江苏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意见》强调,江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记者了解到,今后,江苏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在其他社保方面,对在江苏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将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将能够及时得到转移接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