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于2008年1月选出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代表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在3月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受常委会委托,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各省区市应选代表名额不变
盛华仁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已经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情况,比较合理可行。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为保持代表的名额的连续性,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65人。这个数字与第九届、第十届相同。
港澳台地区应选代表名额不变
盛华仁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也与十届相同。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12人。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盛华仁说,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举归侨代表35人。这就是说,我国56个民族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盛华仁说,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据介绍,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代表
盛华仁说,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决定草案还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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