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
进一步贯彻实行民办教育促进法
作者简介:侯小娟,资深教育专家,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主任。长期从事教育立法和教育研究工作,参与制定《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教育立法工作,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了全国调研和深入的研究。
编者按: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人才培养渠道,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而且对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办学校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在实行《民办教育促进法》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于近期组成调研组赴吉林、上海、浙江、山东、北京等地,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的重点集中在了解法律实施以来,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对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作用;征求对制定、修改和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配套政策的意见和建议。鉴于此次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原主任侯小娟从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面临的主要问题、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建议、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有关政策的制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中国民办教育凸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千龙教育将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对之进行报道。
千龙教育独家特稿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调研报告(下)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有关政策的制定情况
资深教育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小娟供千龙教育特稿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有建议,可以以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作为“合理回报”的标准。并认为对民办学校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二是对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出资者要求按商业分红的民办学校,实行照章征税的政策。
二、关于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
有人对民办学校能否定位于事业单位进行了分析:根据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定位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他与事业单位不同在于:一是事业单位的职能属于政府职能的延伸。而民办非企业则是民间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二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供养、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自己提供所需经费。三是事业单位是政府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而设立的,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具体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举办者申请后由政府根据社会需求而批准设立的,政府对其通过是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我国法律没有区分公、私法人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能够作为一类法人进行管理,二者在公共管理层面的政策规定是否可以通用,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 于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存在差距,是一个普遍问题。主要是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等多种原因。从改革方向看,事业单位也要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改革方案,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差距问题。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完全建立后,民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应该是大体持平的。
四、 关于民办学校的产权
有人认为,民办学校滚动发展形成的资产,应当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其资产性质在法律上应当属于社会公益性资产。民办学校终止后,该部分资产应当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同时,鉴于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发展所作的贡献,应该由政府给予举办者一定数额的奖励,建议从民办学校净资产中提取20%,作为举办者的出资额,给予奖励。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资产的处理问题,建议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据了解,在报送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中,已写进上述提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的有关内容。
总之,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关乎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应予以重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政策措施落实法律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真正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实现学习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调研报告(上)
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调研报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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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小娟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
问:我国在已经有了《教育法》,为什么还要专门出台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呢?
答:民办教育从80年代初兴起至今已有20年左右的时间,已经发展成为拥有6万多所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学生1000多万的规模。20年间,民办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经济建设人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扩大了教育的总量,有效的利用了教育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教育需求,提供了帮助,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社会上还存在对民办教育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歧视的现象,一些民办教育政策得不到落实,从民办教育的内部来说,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都有待提高,特别是教师队伍还不够稳定等等。
像这些问题发展到今天,都应该用法律来规范。一些办学经验等也很有必要用法律来总结,上升到法律。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想将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等都纳入规范化的道路,以期推动民办教育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出确立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还将确立一系列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请您解释一下有何种具体措施实现二者的真正平等。
答:具体措施有两种:一个是资金上扶持,我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来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用来奖励对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人。再一个就是在土地上,朱总理讲可以无偿划拨,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可以无偿划拨,或者就是比较低的地价划拨给民办学校。另外,比如可出租闲置厂方,也就是从各个方面从政策上、土地、租赁房屋方面、信贷方面还有税收这些方面给予民办教育最大的优惠,来鼓励他们的发展。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以及评职称方面的规定如何?
答:我们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也是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教师几个特殊的需要强调了权利。比如说民办学校的进修、业务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特别是加入社会保险问题,我们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都进行了规定,另外对民办教师评定职称和参加社会活动评优等方面都和公办(教师)一样,这在法律里都做了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民办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相同,从新法立法精神上看,民办教育师生将享有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履行同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