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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条例应与物权法衔接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物管条例应与物权法衔接

  深圳商报记者董超文实习生刘慧慧

  本报讯物业管理是广大市民十分关注的热点。昨日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委员们就《条例》的立法形式、与物权法的衔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定位等进行了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与修改意见。

  目前物权法正在审议过程中,深圳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与之衔接?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提出,《条例》必须依据物权法的基本精神,要相互衔接,避免发生脱节和相互冲突,这是一个大前提。他同时根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条例》几处与物权法草案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

  对于业主的投票权,《条例》第19条规定,“除业主大会另行规定外,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而物权法草案第78条规定,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小区事项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业主的投票权同时采用了面积与人头两个原则,庄礼祥认为,这样的规定更为合理,更能保护小业主的利益。

  《条例》中提出“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他认为,这一点的优点是可以防止发展商长期霸占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但不利的方面是,如果小区楼盘的出售比例较低,开发单位就可能有压倒性的决定权,对小业主不利。

  多数委员都谈到了《条例》与物权法相衔接的问题。林源昌委员认为,应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对该《条例》进行梳理。

  针对《条例》第124条提出“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提法,彭冠友委员认为,其中的“可以”二字应改为“应该”。他说,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应该每年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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