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讯 (记者薛昆朱娜)记者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组了解到,截至昨日中午12时,大会共收到代表61件议案原件。第一号议案是汶莉等10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陕西省城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开发商长期占用维修基金
汶莉表示,在房地产实际销售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者所缴纳的维修基金之后,长期侵占、挪用该基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这笔基金早已不知去向。当小区内公共设施损毁时,维修就很难进行。
她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应制定专门法规进行管理,法规应该包括:依法建立专门账户对基金进行确认缴纳,并将该项审查作为产权登记的一个必要条件加以约束。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等企业的保修责任,并确保在保修期所进行的维修不会动用维修基金,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汶莉在议案中提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损坏需要维修的,不得动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也不得动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这一方案也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种种理由,阻碍业主成立自治组织,接管物业管理权。
建议修改《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汶莉指,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是广大业主争论的焦点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业主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新近出现的问题作出详细、操作性强的规定,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在住宅购买和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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