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作调动驾车撞死2人
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司机刘某
本报讯(记者石义胜通讯员孟广军梁超实习生陈景)2006年2月19日,本报以《西丽发生一起驾车撞人致多人死伤事件》为题,报道了一辆肇事公交大巴在南山区横冲直撞,酿成撞死2人、撞伤多人、撞坏56辆汽车的悲剧。
经查,被告人刘某,1978年生,小学文化,原系深圳市鹏翔客运有限公司司机。2006年2月18日13时50分许,刘某因为对调动工作不满,窜至南山区麻勘村67路公交总站的办公室里,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对67路车队长李某乱捅,致其重伤倒地。随后,刘某冲向准备出车的公交大巴,意图抢夺该车,受到该车司机潘某的阻止,刘某遂用匕首刺中潘某致其轻伤,然后抢走该车,并驾驶该公交大巴急速驶离公交总站。之后,刘某沿着麻勘二线关路、沙河西路、西丽湖路、丽水路、塘长公路行驶,逃至长源村74路公交总站,途中不断恶意撞击路上行人和各类车辆。其中,在丽水路深圳大学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后门路段,一名清洁工人被其撞死,在塘长公路新丰冷却厂路段,又一名路人被撞死,另两名路人被撞成重伤,同时造成11名司机和5名路人轻伤。刘某先后撞坏汽车达56辆,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23746元。刘某将车开至长源村74路公交总站后意图畏罪自杀时,被民警制服并抓获。
南山区检察院依法及时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刘某。该案经南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到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依法报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查明了该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深圳市检察院已将被案犯刘某起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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