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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道多律师所回应“毁誉事件”

  本报讯 (记者江南)昨天,南京一家晚报刊发了题为《无证“律师”坐在律师所里接业务》的报道,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负面影响。文章中涉及的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根本不存在无证“律师”坐堂接业务的说辞。该所负责人请求本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将真相公之于世。

同时,该所发表声明,称他们将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

  昨天,记者应邀来到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该所的负责人明确表示,该所不存在“无证‘律师’坐在律师事务所里接业务”的情况。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这一事件的经过。2006年12月7日,家住镇江的朱女士通过新闻机构设在外埠的法律咨询公益热线,向电话另一端值班的法律工作者咨询了自己和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维权事宜。2006年12月22日,朱女士一行3人来到热线工作地点。法律咨询公益热线值班的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南京新事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尹晓南一起接待了朱女士。经过咨询,朱女士当场决定:分别聘请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南京新事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尹晓南为委托代理人。朱女士表示,她将委托她妹妹和这两家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委托一个或二个甚至多个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自己的法律事务,只要各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律服务的问题依法执业,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江苏南京泓远律师事务所席超告诉记者,两家法律机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范。

  2007年1月8日,朱女士妹妹作为朱女士的委托授权人同时与两家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记者在两家单位和朱女士妹妹签署的合同书中看到,朱女士妹妹与南京新事业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合同书上清楚地注明尹晓南是法律工作者,朱女士妹妹还在该合同上签有“以上内容已阅,本人收到一份”的字样。这一有力证据表明,法律工作者尹晓南与道多律师事务所没有隶属关系,更不存在法律工作者坐在律师事务所里接业务的说法。

  道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耿女士指出,那篇稿件中所说“作为新事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却为何在道多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的文字。她认为纯属没有根据的报道,道多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点在南京市雨花西路103号五楼,当天在太平巷35号出现的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去接听热线的值班律师。而尹晓南也是代表南京新事业法律服务所人员去参与接听热线工作的。

  最后,道多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他们也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自身的名誉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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