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针对有关方面提出注册“郑筱萸”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以“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法决定“郑筱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据了解,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局人士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将“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应依法予以制止。目前,对已提出注册申请的“郑筱萸”商标,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记者石莉芳实习生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