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报特派记者 夏杨 李宜航 尹安学 张军 王雷 陈晓鸿
古希腊哲学家底欧根尼有一天躺在街头晒太阳,国王亚历山大走到他身边,问他有什么需要。
他说:“我惟一需要的是,请你走开,别挡住我的阳光。”
“请别挡住我的阳光!”这句古代哲人的话,道出了许多现代都市人的困惑———随着城市新建、翻建工程项目大批上马,阳光变成了稀有资源。阳光权已成为城市居民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热点问题之一。
即将被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草案)》中,就有相关的条款,其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点,也成了人们的期待!
开发商把采光好的房子卖了高价,再建新房挡住阳光
争取阳光权业主总是弱势群体
据统计,一些大中城市群众上访问题中,“阳光权”纠纷高达30%以上。
家住广州某花园的韩先生很郁闷,当初他前来该小区看房时,感觉各方面都很好。那时这套南北向的房前面还没建起其他的楼房,每天都可以享受充足的阳光。
入住一年后,这个正在开发中的楼盘,从北向南依次建起多座新房子。北面房子的阳光,大部分都被挡住了。妻子常抱怨韩先生,看房时没有考查清楚。
韩先生和很多同事、朋友聊起来,发现他们也或多或少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充足的阳光,成了城市人心中的渴望。城市土地金贵,精明的开发商难免不投机取巧,打擦边球。由此引发的“阳光权”纠纷也越来越多。
2005年,珠海的梅先生等十多人代表小区105名业主将珠海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他们居住在珠海华翠豪庭。另一房产开发商在他们的南面动土。新楼盘规划设计图显示:这栋建筑高五六十米、面宽九十余米。梅先生等人担心,这栋楼建成后,将严重影响华翠豪庭数栋建筑的日照、采光和通风。
阳光权不仅是生存权的一部分,也是资产权的一部分。买房或想买房的人,都会重视房间采光。向阳的房子,开发商卖价也较高,说明他们知道并承认阳光权的价值。所以,人们买了阳光照得着的高价房,理应拥有享受阳光的权利。然而,一些房地产商恰恰在这上面撒谎。对土地开发,多数从北向南。建成售出的房子屡被新房挡住。买房者发现上当时,钱已交了,弱势的业主往往难敌强势的开发商,只能自认倒霉。
苏州一市民阳光维权官司一波三折
赢了官司赔偿要求却被驳回
2005年11月,苏州市民左先生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官司一波三折。开始胜诉了,后来要求经济赔偿时却被驳回。
左先生几年前看中了苏州城西一座别墅,便购买了一幢期房。然而在收房时,左先生发现,与其他小区的别墅相比,他的房子间距过于狭窄。
多次交涉无果,左先生把苏州规划部门及开发商告到法院。
这场官司苏先生胜了,但他却没感到轻松。因为法院判令,规划部门向房产商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违反国家采光规定,远远没有达到左先生要求房产商停止对其住宅的侵权。
下面的官司怎么打?左先生很头痛。知道侵权时,建筑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法院再判令“停止侵权”,该如何履行?
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出发,又不能轻易拆除建筑物,且采光受到影响的房屋并非完全不能用。剩下的路只有一条:要求赔偿!
于是,左先生要求苏州规划部门给予行政赔偿。但规划部门也感到委屈,虽说他们审核房产商规划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得利的是房产商。左先生提出赔偿39万元,被告认为此数额依据不足,也没有先例,难以接受。
向开发商要求售价赔偿,开发商却辩称:这种计算方法将开发商的销售收入作为赔偿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认为开发商在容积率的规划上违反国家规定,要求以开发商的“非法所得”分摊到每户数额进行赔偿,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至此,官司打下来,左先生的阳光权并没有得到维护。
和左先生一样的万千阳光维权者,维权之路都一样不好走。
法规缺位挡了阳光不知该赔多少
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侵犯阳光权,法院判决也难,关键是相关法规的缺位。换句话说,没有一个规定,能告诉你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
由于缺乏统一尺度,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阳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也不一。
———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规定:“被遮挡阳光的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就是在十多年前,这一标准也难以体现阳光权的价值。
———2004年,长沙中院判决一起阳光权纠纷,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这样,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赔7120.3元。原告认为,房屋是其一家终身赖以生存的地方,这7000元怎能弥补他们全家这辈子的采光损失呢?
———去年8月,天津一住户获得一次性补偿2800余元。赔偿标准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补偿的只是被遮挡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积,而不是整套住宅。
———还有法院对阳光权损害的赔偿判定,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多用的电灯电费来确定赔偿数额……
可见,目前阳光权赔偿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数额确实太少,难以体现阳光权价值。
近几年,涉及挡光、噪声等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许多地方一个庭一年就有几十例。然而相关法规很少,《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成为赔偿的难点。
一位法官向记者坦言:“《民法通则》规定,侵犯相邻权有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然而在法院众多的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阳光到底值多少钱?”法规缺位,阳光侵权赔偿成为难题。
如今,人们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期待。阳光权作为《物权法》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其中有详细的规定,《物权法(草案)》通过后,相关补偿细则的出台也不会太远了。
上图:广州市的城中村以“一线天”出名。阳光,本来对每个人都很公平 何奔/摄
建好的房不能拆了,赔偿是最好办法吗?
对付阳光侵权预防胜于诉讼
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了赔偿的例子也有。今年初,南京玄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赔偿案,某开发商因楼盘遮挡临近建筑的阳光,被判向两名原告作出赔偿。
这两名原告是南京玄武区樱海公寓4栋的业主。他们小区南面后来开发的新楼盘,将他们的阳光挡得严严实实。他们交涉无效,便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庭“综合考虑住宅的朝向、层数、布置方式、日照等情况衡量”,并结合其房屋的地段和价值,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
然而这两位业主依然不满意!他们认为,虽然赢了官司,得了赔偿,但他们在自家阳台上晒太阳的梦想却无法实现了!维护阳光权,岂能一赔了之!
然而建起来的建筑是不可能拆了……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说,维护自己的阳光权,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采光权诉讼大都发生在侵权之后,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对侵权行为往往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等反应过来立案了,却已经耽误了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极好机会。
“关键在于,普通百姓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时刻警惕周围可能对自己权益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毛宇峨说,只有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