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澜 实习生 张洁梅)网恋未婚同居产子,小两口为生育费和儿子抚养费闹到法院,沙区法院8日一审判决女方胜诉。
法院查明,26岁谢某与23岁秦某于2005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
谢某去年12月回渝后,却以和秦某性格不合,自己要到上海工作为由提出分手。秦要求谢某承担一半的住院医疗费,遭到拒绝。多次协商不成,秦某今年3月告到法院。
秦某称,自己只是商场营业员,生小孩花光近一年的积蓄,自己也差点被商场开除。儿子的父亲谢某应承担一半的费用。
谢某称,他在秦某孕期时,多次给她购买衣服并支付生活费用,还曾一次拿出5000元给秦某,因此自己不必再承担费用。谢某表示,愿意一次性付2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从此与秦某了断。秦某当庭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因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是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应共同负担。谢某无证据证明付给秦某5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谢某支付7220元住院医疗费,同时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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