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银行收贷被指强抢奥迪车”一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双桥法庭驳回了奥迪车司机李先生的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威远公司采取自力救济措施为北京银行收回欠款车的行为不违法,且在收车时没有使用暴力。
向朋友借车行驶遭遇三男子“抢车”
去年4月13日晚6时,李先生驾车从朋友熊先生处借来的奥迪车行驶在京通快速路上,一辆帕萨特车突然从后面撞了上来。
李先生停车后,帕萨特内三名男子下车拔下奥迪车钥匙。李先生以为遇到抢劫,转身躲进一个小区并报警。警方将三名男子带回询问。
经警察调查发现,三人是北京威远运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受公司指派代北京银行官园支行向车主熊先生讨还贷款。
法院调查确认,熊先生在2003年从北京银行官园支行贷款购买了这辆奥迪,但到去年拖欠银行贷款已达20多万元。为了追回购车贷款,官园支行委托威远公司收回奥迪车。
威远公司三名职员于4月13日发现并收回了奥迪车。但李先生说,事后发现车内存放的10万元现金和价值7258元物品丢失,为此将官园支行和威远公司告上法庭,指责对方使用暴力抢车致使物品丢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去年8月,此案在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开庭审理。威远公司表示,李先生也不能证明车内有10万元现金;而且员工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追尾是公司采取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
法院认为收车采取追尾措施合乎情理
经过半年多的审理,法院近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官园支行对到期未还债务的汽车有权处置,委托威远公司收车的行为合法有效。而由于机动车属于动产,具有较高机动性,不易采取控制措施。威远公司如果不采取本案中的追尾措施,就很可能无法收回奥迪车,官园支行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因此,在公力救济暂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使用自力救济合乎情理,收车行为并不侵权。
通过调取警方笔录,法院还确认,威远公司的三名员工没有使用暴力,而李先生的证据不能证明车内有10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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