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针对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意见》规定,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
——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核查。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加强法律监督。《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严禁刑讯逼供获取供述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意见》指出,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
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意见》指出,侦查机关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
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此外,《意见》要求,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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