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存发 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在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经营能力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时为他们按所在地“低保”标准发放了生活费。但这部分人不断上访,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意按“低保”标准为他们发放生活费。这就是所谓的“要劳保不要低保”问题。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代表认为,虽然“要劳保不要低保”的问题根源久远,不能人为地将这部分群体排除在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之外。
特别是曾参加过商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本来就应当被列为“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她建议,这些人员如果本人愿意按照个体劳动者的办法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由此所产生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缺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补充:一是将原由民政部门为他们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由财政部门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来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本报北京11日电)
(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