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市首例《金庸作品集》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本市某书刊经营部和某书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判令该书刊经营部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的费用共计8万元。
原告广州出版社诉称:2004年4月21日,广州出版社在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发现,本市某书刊经营部大量经营销售盗版《金庸作品集》,并购买了其中5部,此前,广州出版社还发现某书店也大量经营销售盗版的《金庸作品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0日,查良镛(笔名金庸)与香港豪程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授予香港豪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金庸作品集》或任一单一作品的简体字中文版本的专有使用权。同日,香港豪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出版社签订“著作权再许可使用合同”,将上述出版发行权再许可或授予广州出版社享有及行使,合同有效期5年。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合同合法有效,某书刊经营部和某书店销售涉案《金庸作品集》的行为未经授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州出版社要求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广州出版社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广州出版社关于侵权损失的主张,法院将结合侵权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数量和作品的影响力等情节确定侵权损失。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某书刊经营部和某书店立即停止销售由广州出版社享有出版、发行权的《金庸作品集》及其中任一单一作品。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某书刊经营部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的费用共计8万元。3、驳回广州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某书刊经营部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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