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今日消息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生的处方上则要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字迹潦草、涂涂抹抹、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遭到明令禁止。昨天,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
《办法》要求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凡是医生在处方中的不规范的做法都必须改正,否则要追究个人以及这个医疗机构的责任。无处方权开处方吊销执业证
《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院须定期点评处方
医院必须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和监管。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处方的日常管理责任主要在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定期开展处方的点评制度,定期监控本单位处方存在的问题外,还要求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处方集。
部分处方规范
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4、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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