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为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日前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在《处方管理办法》中,卫生部要求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对此表示,在可能减少医院收入和保障公众选择权益之间,卫生行政部门选择了后者。
使用规范药名 药方看得懂
很多就诊者有这样的感受:医生处方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有些中药方子饮片用号码来代替。拿这样的药方去药店抓药,药店的人根本看不懂。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毛群安说,在《处方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凡是医生在处方中的不规范的做法都必须改正,否则要追究个人以及这个医疗机构的责任。
打印纸质处方 药方拿得走
有就诊者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医生在电脑里开处方,通过内部网络传递处方,让患者根据序号排队划价,再到医院药房取药。这样做固然快捷而且节约纸张,但患者根本拿不到处方,也就只能在医院取药。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打印出纸质处方,便于药师准确核发药品,也使患者到药店买药成为可能。
取消“以药养医”?问题很复杂
同样的药品,为什么医院药房往往比药店卖得贵?毛群安说,根据有关规定,药品在医院销售可有一定比例的加成。如果患者在医院拿药,这个处方肯定给医院增加了收入。
《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患者可以拿处方到药店去买药,意味着医院的收入会受影响。
社会上取消“以药养医”的呼声很高,毛群安说,卫生部也一直呼吁,希望能取消药品在医院销售加成的政策,使医疗机构不再依赖药品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为这个政策是导致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许多问题的根源。但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是当前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中一个最核心、最难的政策问题。
他说,取消以药养医,需要对医疗机构设计一套比较完整、更加合理的经济政策。否则,如果医院本身不能维持正常运转,就可能影响到广大群众享受医疗服务。
《办法》详解
1 医师签名不得随便改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 药师调剂处方须“四查十对”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对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 开处方吃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医疗机构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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