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芷荭
本报讯写“天书”处方,医生将受罚。昨天,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刚由国家卫生部制定完毕,将于5月1日开始执行。新办法规定,如果医生开处方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医生改处方,要在修改处签名据介绍,新办法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名不得使用代码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处方有效期最长3天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上开的药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乱开处方,可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没规范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