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袁玮通讯员顾琼)青年男女步入恋爱的成熟期,总要考虑爱情的“雀巢”——婚房。可一旦因性格不合、感情变化,恋爱关系终止了,难免也会产生纠纷。李小姐、陈先生的一起房屋纠纷案日前经虹口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房屋归原告李小姐所有,该房屋预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李小姐返还被告陈先生房款25.5万元。李小姐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如需陈先生及第三人房产公司协助的,被告及第三人应负协助义务,办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李小姐负担。
去年3月,还处在甜蜜恋爱期的李小姐、陈先生共同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产权房,房屋总价款80多万元。嗣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好而终止恋爱关系。
原告李小姐诉称,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了房屋,选择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首付房款25万元,第二次支付37万元,第三次再付20万元,其中陈先生出了25万元,李小姐支付57万元房款(含公积金贷款20万元),要求房屋权益归自己所有。被告陈先生认为,签约时首付房款25万元是他支付的,在公积金贷款中他又出了5000元,都要求返还。陈先生同意房屋归对方所有。案件经虹口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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