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记者 志强/报道
本报讯3月13日上午,长春市公安局在省宾馆礼堂召开2007年队伍建设工作大会。会上公布了《长春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民警“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权、关系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办人情案、关系案或以案谋私。
二、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刁难群众。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三、不准利用职权贪占、挪用、私分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扣押车辆、物品、抵押金、保证金等公私财物。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四、不准在同志间闹无原则纠纷,搞人身攻击或诬陷诽谤他人。违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五、不准经商或参与亲属经商及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六、不准为非法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或插手经济纠纷。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七、不准在违规场所,采取不当措施,审讯、讯问、看管犯罪嫌疑人或审查对象。违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残或死亡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八、不准泄露公安机关机密或丢失档案、案卷、证据材料等重要文件资料。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九、不准工作时间在宾馆、旅店、洗浴中心等场所,开房间、打扑克、打麻将和接受其他服务。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十、不准有生活作风腐化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的民警是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不适合公安工作的,予以辞退(开除处分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违反上述规定问题的,要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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