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并规定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
《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作同一认定。
《意见》指出,侦查机关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禁止游街示众
针对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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